工伤级别的鉴定是一个法律程序,通常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步骤如下:
工伤认定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先到当地劳动局社保科领取工伤认定表。
提交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事故证明和医疗病历材料。
劳动局在接到材料后,会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后,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通常在60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级别通常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为最严重,十级为最轻。
一级工伤通常指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十级工伤指器官局部缺损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再次鉴定
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鉴定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医学诊断。
专家组会写出定性和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
以上步骤和标准为工伤鉴定的一般流程和标准,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取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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