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设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签订抵押合同
双方当事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准备材料
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房屋还需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主债权合同原件和抵押合同原件;
若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提交材料
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房屋交易大厅或其他指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等待审核
材料提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审核,通常需要十个工作日左右。
抵押权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房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请注意,房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仅需要签订抵押合同,更重要的是完成抵押登记,因为只有经过登记,抵押权人才能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对房产进行变卖或拍卖,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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