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
向法院提出异议
当事人可以向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补正。
异议理由应为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
法院审查后,若异议成立,将依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相关内容。
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当事人可申请再审,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等。
再审申请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检察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在三个月内审查后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法院自我审查
若调解书确有错误且超过法定时效,当事人虽不能申请再审,但可通过法院自我审查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
请注意,以上申诉途径均需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调解存在错误。如有需要,当事人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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