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示期结束后,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废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除非出现以下特殊情况,否则不得废标:
1.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
2.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4.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5.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招标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进行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需要注意的是,废标后可能需要重新组织招标活动,这可能导致项目延期和成本增加。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废标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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