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您有以下几种救济措施:
申请撤销裁决
您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撤销裁决的理由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重要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
人民法院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可以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裁决书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并经法院审查核实。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裁决在特定条件下并非终局性裁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撤销裁决。
期满不起诉或撤销申请未被支持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重新申请仲裁
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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