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罪名包括: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传染病防治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这些罪名均属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规定,具体适用时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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