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包括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审理方式等,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专业性:
仲裁实行专家办案制度,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新型领域的案件,由具有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仲裁员进行裁判,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可申请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且仲裁裁决不能上诉。
保密性强:
仲裁不公开审理,仲裁庭组成人员对仲裁案件负有保密义务。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
适用法律灵活:
仲裁裁决的作出不仅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同时可参考国际惯例、交易习惯和商事规则,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创新型业务纠纷的解决。
国际执行力强:
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执行力,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等方式执行。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快捷性:
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经济性:
仲裁在时间上快捷,费用相对较低,且由于保密性,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适用于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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