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民事裁定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不予受理裁定:当原告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2. 驳回起诉裁定:在案件受理后,如果法院发现原告没有实体或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3.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紧急情况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
4.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进行审查后,可以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5.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裁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时,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
6.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当判决书中出现笔误时,法院可以裁定对笔误进行补正。
7.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裁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时,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8.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当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9.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裁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主要区别在于,民事裁定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而民事判决解决的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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