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组成根据不同的法庭类型和审理程序而有所不同。以下是几种常见法庭的组成情况:
普通法庭
由三名审判员(或一名审判员、两名陪审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
适用简易程序时,由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审理案件。
合议庭
通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其中一名为审判长。
在某些情况下,合议庭也可以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简易法庭
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可以是助理审判员,但不可是人民陪审员。
特别法庭
根据案件性质设立,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经济法庭等。
设有专门法庭,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法庭。
国际法庭
根据国际公约或条约设立,如《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
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
军事法庭
国家为审理特种案件而设立的临时性审判机构,如中国1956年为审判日本战犯而设立的军事法庭。
这些组成形式体现了法庭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案件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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