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几类:
选民资格案件:
涉及对选民资格的确认,如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案件。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涉及对公民失踪或死亡的宣告,分为认定公民失踪和宣告失踪人死亡两个步骤。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涉及对公民是否具备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涉及对无主财产的认定和裁决。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涉及对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涉及对担保物权的实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这些特别程序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因此不适用调解和辩论原则。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包括对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或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提出异议。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特别程序的正确适用和案件的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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