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直接管理地方: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这些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承担着行政复议的职责,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根据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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