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按时支付工资给劳动者,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具体而言,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公司晚发工资,则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 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及时支付工资,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公司晚发工资最晚不得超过30天。如果公司拖欠工资超过这个期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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