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祸官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明。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处方、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等相关就医材料。
误工证明,包括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情况证明、工资流水清单等。
护理证明,雇佣护工进行护理的,须出具与护理单位的用工协议及护理费票据。
营养费证明,即就诊医院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及营养费票据。
司法鉴定报告及鉴定发票,因伤致残需确定伤残等级,或者需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或者需确定后续治疗费用的,应聘请相关鉴定机构就伤残等级、相关期限、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鉴定。
交通费发票,因治疗、评估鉴定等产生交通费的,应提供相关票据。
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明、与被扶养人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及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等。
受损车辆所支付的修理费用的发票及修理项目清单。
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鉴定报告。
治疗费用票据、病历以及诊断报告。
误工时间证明以及收入证明。
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当提交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结论。
原告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误工费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于证明运输费用的官方票据、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残疾的证明、被扶养人与被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等。
以上材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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