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交以下税金: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土地增值税。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
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以上信息基于发布时间,具体政策可能有所更新或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公告或通知为准。需要进一步帮助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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