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中享有一系列特定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可以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有权被选举为这些职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村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剥夺。
罢免权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提议权
村民有权提出议题议案,参与讨论和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村民有权对村级事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知情权
村民有权查阅有关村民会的文件记录和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在土地预征、征收等过程中,农民享有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听证权、参与征收报批权以及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
申诉权
村民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或者错误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审计权
村民会依法对村委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自治权
村民在村级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享有自治权,可以参与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监督权
村民有权监督村委会的工作,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这些权利保障了村民在村级事务中的参与和管理,使村民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推动村庄的民主管理和和谐发展。建议村民积极了解和行使这些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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