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一词的含义是 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概念在我国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情形:
一般自首:
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被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认罪服法,从而有机会重新做人,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自首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它还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自首,犯罪分子有机会在司法程序中寻求自我救赎,避免进一步的错误和后果。
综上所述,叫“自首”是因为这一行为涉及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助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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