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连云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因微信群内辱骂同学而引发的侵权事件。此事一经曝光,引发了全网关注——6名学生因在微信群中对同学小文进行辱骂、嘲讽和诋毁,最终被诉至法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这起案件中,6名学生在微信里的行为是如何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是否所有的辱骂、嘲讽行为都构成侵权?就此案件,潮新闻记者采访浙江六和(嘉兴)律师事务所张晴律师。
据媒体此前报道,今年年初,群主小辛在一个11人微信群内多次发表辱骂、嘲讽当事人小文的言论,并制作丑化小文的表情包,对小文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虽然学校对小辛等人作出严重警告处分,但小文将小辛等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令6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小文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意。若被告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同时,6名被告还需赔偿小文维权开支6000元。因6名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上述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并非所有辱骂或嘲讽行为都构成侵权。”张晴解释说,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本案中,六名被告在微信群内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并制作丑化原告小文的表情包。这些言辞具有明显贬损性,直接损害了小文的品德和人格,且主观上存在恶意,完全符合法律对“侮辱”行为的认定标准。
张晴进一步指出,这些侮辱性言辞不仅具有贬损性,微信群内的对话内容通过昵称、上下文等方式清晰地指向了小文,且被告明知其言论对象,这符合“侵害特定民事主体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尽管微信群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但群内成员多达11人,已构成‘第三人公开’条件。群内言论还存在被转发、扩散的可能性,客观上扩大了影响范围。”张晴表示,原告小文因长期遭受辱骂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并通过向学校反映、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些行为证明了其社会评价已实际受损,“本案中,法院作出的判决亦有上述考量。”
此外,张晴表示,判决中也明确指出,被告作为同班同学,本应团结互助、互帮互爱,却通过建立微信群系统性地实施侵害行为,主观过错明显。群内成员互相附和、起哄,进一步加剧了侵权行为的恶劣性。因此,即便行为发生在相对私密的空间,仍被认定为侵权,“法院结合原告的心理创伤和维权成本,最终判令赔偿。”
“如果表情包包含侮辱性图案或文字,例如通过P图丑化他人形象或配上贬低性的文字,这些内容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张晴强调,受害者在面对网络侵权时,应明确维权途径,并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效力。受害者可以尝试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如果协商无效,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潮新闻记者 于瓅 李沐子
(来源: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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