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针对以往部分检察机关简单、机械地用指标数据进行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检察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革。
“一取消三不再”之后,最高检将构建怎样更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管理模式?检察业务管理方式的变革,又会如何反馈到具体的案件办理上?全国两会期间,新京报记者就此专访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最高检供图
“一取消三不再”后不是没有管理,只是不再用简单的指标数据评价
新京报:最高检“一取消三不再”改革引发广泛讨论,有声音担心“取消”和“不再”的指向不够明确,导致改革效果打折扣。经过近期实践,“一取消三不再”的具体范围是否已经较为明确?
申国军:2024年10月,最高检党组下决心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一取消”主要针对简单、机械地用指标数据进行排名的考核。“三不再”是更为具体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最高检出台《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之所以“围着数据看、对着数据干”,就是为了指标排名“好看”。“问题在下面,根子在上面”。最高检经反复研究,下决心不再执行《评价指标》。与此同时,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停止执行之前依据该文件设置的本地指标,更不得再设置新的指标。最高检各业务条线要停止执行之前依据《评价指标》设置的本条线指标,不再通过这些指标对本条线业务进行考评。
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对部分指标设置了通报值,本意是减轻考核压力,达到通报值即不再通报,通报值上下浮动一点都是正常的,避免无限追高追低。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把通报值指标当作正向指标,把通报值当作及格线、达标线,对于已经优于通报值的评价指标,仍然追求更高或更低,增加办案负担,违背办案规律。
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对评价指标进行排名通报,忽略了各地基础条件不一样的现实情况,“一刀切”的评价模式既不客观、更不合理。现在评价指标被取消了,但检察工作仍然有大量的业务数据,为了避免各地利用这些数据变相进行考评,最高检同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各个业务条线不得再对本地区、本条线业务数据进行排名,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到提高案件办理质效上来。
新京报:最高检提出,“一取消三不再”后,要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那么,抓好“三个管理”是否还需要通过一定的“评价”来体现?
申国军:“三个管理”是指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既各有侧重,又有机联系。业务管理侧重于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对检察业务、检察工作的趋势、规律、特点等进行研究,加强业务指导,服务科学决策。案件管理侧重于对案件进行流程监控、实体把关,包括办案组织设置、办案职权划分、办案监督管理等。质量管理侧重于促进办案实体、程序、效果有机统一,既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又包括案件办结后的质量检查与评查。
因此,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是取消所有考核,更不是不要管理、放任“躺平”,只是不再用简单的指标数据进行评价。
“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需要发挥不同办案主体、管理主体在检察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检察长、检委会既要负责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质量把关,又要加强各项业务工作的宏观质效分析研判,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业务部门和办案检察官,要负起本业务条线和所办案件的质效把关责任。案件管理部门要发挥业务管理的枢纽作用,加强案件统一进出口的把关和流程监控,统筹组织好案件质量检查评查。通过加强“三个管理”,推动检察办案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严格依法、理性规范,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
最高检印发文件,明确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
新京报:你提到“三个管理”的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为此,最高检推出了哪些配套举措,保障“抓手”有力?
申国军:要保障“抓手”有力,就要深化宏观办案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一体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和实体管理,完善在办案中管理、管理中办案的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管理。
最高检将“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调整为“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会商”,从形式上淡化“数据分析”的概念,强调“质效分析”,更加注重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透过业务数据把握办案质效。
最高检党组提出,要探索建立办案人员自查、办案部门组织核查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形式,各有侧重的“每案必检”。今年第一季度,最高检部署对2024年本级办理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带头落实“每案必检”。案件质量评查是精准评价个案质量、倒逼检察官提升办案质效的有效方式。2024年,最高检对本级自办案件组织进行质量评查,同时指导全国检察机关评查各类案件59万件。日前,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
同时,加强对案件各环节办案流程的“闭环管理”,及时提醒督促办案期限、办案节点,有效防止该办不办、超期办案、简案慢办等问题的发生,把在期限内办结案件作为底线要求,防止形成“积案”“挂案”。加强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既要管好办案活动,也要管好办案的人。2024年7月,最高检印发实施修订后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通过全链条完善司法责任归属、认定、追究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进一步完善惩戒追责机制,指导规范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置,推动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带电长牙”。
加强业务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保证真实、客观、准确
新京报:在《评价指标》施行过程中,最高检就曾强调,评价指标不是“考核”指标,但在执行中还是出现了“走样”。“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在执行过程中有没有可能出现类似的问题?
申国军:评价指标是一种宏观管理方式,正因为简单的数据管理手段存在缺陷,最高检才下定决心予以取消,其与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有本质上的区别。
2025年2月24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自3月1日起试行。根据该规定,案件质量检查,是指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由办案部门在归档前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的活动。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办结的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活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一种对案件的事后监督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及时发现、纠正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构建了办案部门检查、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探索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形式、各有侧重地开展检查与评查,推动实现“每案必检”。明确办案部门自查、核查与案管部门统筹评查、检务督察部门定责追责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管理闭环。进一步健全上下级院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评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捕后不诉、撤回起诉、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重点案件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逐案评查。
新京报:取消数据的考核并不是不需要数据,业务的分析研判仍需要真实的数据做支撑。如何避免数据的作用再“异化”、出现重新“卷数据”的情况?
申国军:当今时代是数字化时代。数据驱动的时代背景下,检察业务数据是研判检察业务运行态势的基础要素。最高检党组决定的“一取消三不再”及时纠偏,但绝不是不要数据,而是在确保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对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找准影响检察办案质效的症结,为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参考和依据。
数据质量是科学精准开展检察办案质效分析的基础。自2022年开始,最高检案管办每季度对检察业务数据质量开展检查,目前全国检察业务数据准确率总体是好的,但有一些地区为了数据好看还存在办“凑数案”“注水案”的情况;部分地区仍存在数据错填、漏填、迟填等不规范填录,导致数据不准等问题。对此,我们要持续加强业务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切实保证业务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进一步丰富完善案卡填录控制规则和智能化检查方式,以技术手段提升数据填录质量。
经过对检察机关统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不同统计项之间的组合使用,可以产生数以亿计的海量数据。我们要进一步用“足”、用“好”、用“活”各类数据,突出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发现各业务条线存在的倾向性、异常性、典型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充分运用数据对检察业务工作质效“把脉”,通过联合会商对办案问题“会诊”,有针对性地开出“药方”。
“三个管理”从案件中来,再回到案件中去
新京报:检察系统考评方式的重大改革,将如何反馈到具体的案件上,最终对群众产生直接影响?
申国军: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个管理”从不同维度构成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检察管理体系。在具体实践中,三者相互衔接、相互贯通,从业务、案件中来,再回到具体业务、案件中去。
比如,“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酒精含量标准。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时,如果发现在此标准以上适用缓刑的醉驾案件,就可以作为此类案件的一个趋势特点,通过办案质效分析进行业务管理。根据这些分析,业务部门也可以继续部署开展专项检查,这就是从业务管理转向案件管理。
同时,如果发现醉驾案件中在此标准以上的案件数量还不算少,就要研究《意见》实施中不同办案机关是否对此标准的执行存在分歧,也可以逐案评查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原本就是缓刑,对法院判决有没有提出抗诉或者抗诉的理由是否不合理等,这就从案件管理转向质量管理。
检务督察部门对于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司法责任,就是以司法责任落实促进案件质量提升。这个过程就体现了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贯通,体现了案件管理部门、办案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等三类部门的贯通。通过发现业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指导具体办案实践,进而推动业务工作“纠偏”“修正”。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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