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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赤政发〔2022〕244号文件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赤峰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政策〉部分条款的通知》(赤政发〔2022〕244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我的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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