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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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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3号

HNPR—2025—36003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统一、规范全省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

二、提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

(二)提高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三)统一终止妊娠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三、其他事项

新生儿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加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得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合并结算。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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