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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遭辗压身亡案”车主获刑10个月已是从轻处罚,判决书解读为何变更罪名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9 08:05:00    

大皖新闻讯3月28日,备受关注的成都5岁女童在小区遭轿车辗压身亡案一审宣判,被告车主张厉(化名)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家属表示不服,将上诉。大皖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了解到,量刑时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至于为何罪名从交通肇事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书上也进行了解读。

张厉和父亲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案引发关注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罪名认定以及量刑等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乃至外界热议的焦点,对此,判决书中一一进行了解读。

1.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判决书提到,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厉作为该小区居民,应当知晓事发路段为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混行路段,其有能力且应当预见到该路段随时有行人通行的可能。而机动车行驶中对行人造成伤亡的危险极大,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人更应当具有高度注意义务,被告人张厉上车坐入驾驶位后未即时驶出车辆,反而开始看手机和抽烟,对车辆周围路况和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浑然不知,在行车前未尽到绕车检查、观察车辆周边情况的注意义务,导致本案被害人遭碾压死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被告人张厉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被害人监护人的行为不能减轻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关于罪名的认定

法院认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两者的客观表现不同。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当然包含居民小区。本案中,在案证据证明事发小区属于封闭式管理小区,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因此,被告人张厉在封闭式管理小区内,因疏忽大意驾车碾压被害人致死的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3.关于本案的量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厉的亲属已对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不当,该院予以变更。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大皖新闻记者 韩喻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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