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证是为了证明离婚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下是办理离婚公证的基本流程和所需材料:
办理离婚公证的基本流程:
选择公证处
到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申请。
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应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亲自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
如有委托,需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提交材料
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复印件。
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生效证明。
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子女户籍证明(如有)。
其他公证处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证审查
公证员审查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证件。
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对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对探视权的约定等。
制作公证书
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并拟定公证书稿。
收费部门收取公证费用。
领取公证书
审批公证事项后,制作公证文书。
申请人领取公证书。
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离婚协议并不需要进行公证,但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并领取离婚证后才开始生效。
公证处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请根据上述流程和注意事项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照公证处的指引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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