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开具曾用名证明,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准备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
如有曾用名未在户口本上体现,需提供基层证明(如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如有相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记载有曾用名,也应一并提供。
前往户籍地派出所
携带上述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填写曾用名申请表。
等待审核
公证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主任进行审批。
领取证明
审核通过后,您可以从派出所窗口领取曾用名证明。
注意事项
如需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和手写委托书;
如果户口本上已有曾用名记录,则无需另外开具证明。
请确保按照最新的流程和要求准备材料,因为政策和程序可能会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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