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开具曾用名证明,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如有曾用名未在户口本上体现,需提供基层证明(如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如有相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婚姻
要证明曾用名,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有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和手写委托书。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如果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则此证明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