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地点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一般原则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
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则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确认
住所地通常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些原则。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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