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标准:
未取得许可证或超出批准范围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
擅自改变规定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占用非法土地
在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且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占有国有土地或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占用公共空间
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建设
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
认定违章建筑的部门通常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违章建筑。
需要注意的是,违章建筑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违章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或影响严重的,可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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