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原则,也称为权益转让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涉及第三者责任时,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由保险双方达成委付协议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者代位追偿,或者对发生推定全损的标的物享有物权,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代位原则包括 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种形式:
权利代位
代位求偿: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实现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的义务: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权利:在保险赔偿前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协助保险人追偿,且不能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义务:已取得的损害赔偿应从保险赔款中扣除。
物上代位
委付: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的行为。
委付的要件:
委付以推定全损为前提;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即委付有不可分性;
委付不能附有条件;
委付经承诺方为有效。
委付的效力:
委付成立后,委付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自发生委付的原因出现之日开始全部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与权益相关的义务也须同时履行。
代位原则是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通过代位原则,保险公司能够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从而确保保险事故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补偿,同时避免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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