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邢汉夫)记者近日从哈尔滨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惩戒不良物业服务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哈市住建局起草了《哈尔滨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退出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若物业公司存在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违反规定停止物业服务、被解聘或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挪用侵占业主共有经营收益,以及因自身主要或全部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九类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为拟强制退出对象。这一规定对物业公司的行为形成了有力约束,切实保障了业主的权益。
关于解聘物业的决定主体,由业主大会(住宅项目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在解聘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没有相关组织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职责)应在拟定召开业主大会之日前十五日,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表决。业主共同表决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二是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的程序方面,若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终止物业服务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需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并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若物业服务人决定终止或解除合同,则应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相关组织并报告街道办事处。此外,解约相关事宜需在住宅项目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七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要在相关部门指导下,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并签订合同,还需与原、新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交接时间,由街道办事处现场指导监督做好各项交接和登记工作。
针对物业公司退出后的债务债权处理,《征求意见稿》提出,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当事人应就欠缴费用、设施设备权属、债权债务等通过民事协商、仲裁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物业服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及退出,也不得阻挠新物业服务人服务。有条件的项目经业主共同决定,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承担相关工作,费用可从业主大会工作经费、小区公共收益等途径列支。
市民若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可于5月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邮寄地址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125号705室物业管理处,邮编150000,信封注明“反馈意见”字样;电子邮箱:hrbwuyechu@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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