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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曾用名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5 18:59:56    

要证明曾用名,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准备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

如有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和手写委托书。

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如果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则此证明可省略)。

前往户籍地派出所

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填写申请

在派出所填写曾用名申请表。

等待审核

公证员和主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在派出所窗口办结。

公证和认证 (如果需要):

如需办理公证,前往当地公证处,提供所需材料进行公证。

公证后,可能需要外交部认证和公安局认证。

领取证明

完成所有认证手续后,领取曾用名认证的相关证件。

请注意,以上步骤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户籍管理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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